为了加强机关干部的管理,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确保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,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对象
镇政府全体在编在岗的机关干部(含司法所干部、财政所干部)。
二、基本原则
(一)设立基金。设立机关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奖励基金,由市效能奖与镇政府实绩奖两部分组成。根据市效能办对我镇的考核奖励情况,按季度考核据实发放。镇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市年度效能考核挂钩,按照相应等次年终发放。个人考核得90分以上的全额发放市效能奖,得分在80-90分的发放年度奖的80%;得分在70-80分的发放60%,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发所有效能奖。
(二)考核兑现。考核分季度考核、年度考核两种形式。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效能作风情况,按季度考核兑现市效能奖部分;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,工作实绩奖分两次考核兑现。
(三)严格考核。季度考核、年度考核均按照干部个人自评总结、专班考核、党委审定三个环节进行。
(四)一票否决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,取消全年评奖资格:
1、在市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中,受到市级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或出现违背“七个严禁”、“五办”作风行为之一的。
2、全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,或病假6个月以上(10天以上取消当月奖),或迟到10次以上(10次以内每天扣发30元)。
3、分配工作不到岗或安排工作无故不完成,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事故和集体上访,造成严重后果(以记载为准)。
4、当年受到党内、行政纪律处分,或刑法处罚,或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。
三、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
机关干部岗位效能考核以《宜都市2009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》、《高坝洲镇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》和市相关部门对镇考核得分情况为依据,重点考评干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,落实“七个严禁”、“五办”作风情况,考核内容(100分)。
1、公共目标(30分)
(1)机关制度(10分)。自觉遵守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纪律,按时上下班,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,撰写心得体会,及时宣传业务工作(宜都市级以上每人4篇以上),认真履行值班职责。凡考勤无故缺签1次扣1分,政治理论学习无故1次不参加扣1分,学习体会、宣传稿件、调研文章少一篇扣1分,值班1次不到位扣1分,扣完为止。
(2)“七个严禁”、“五办作风”、党风廉政建设(10分)。任何一项违背一次,此项不得分,受到本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当月效能奖取消年终评先、评优资格。
(3)党委政府交办工作(10分)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和本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党委、政府的决议、决定不能够执行甚至违背的,此项不得分。
2、驻村工作(20分)
村绩效目标考核达到90分以上(10分)。“五好”村级党组织创建达标奖1分,某一项工作有特色、有创新奖1-2分。因工作不到位,出现1起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扣1分;每出现一起进京上访的扣1分;出现1起安全责任事故扣1分;计划外生育考核被否决扣1分;出现一起民转刑或可防性刑事案件扣1分;村务公开、民主管理、决策程序不规范扣1分;受市通报批评1次扣1分;受镇通报批评1次扣1分;每月到村指导督办工作4天以上,每缺1天扣1分,每季度督办并参加1次村“两委”班子联席会议,每缺会1次扣1分。3、岗位目标(50分)
以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为准。
4、加分项目。在年度考核中,主抓或分管工作获全市前1、2、3名的,分别在总分中加计3分、2分、1分;列倒数后1、2、3名的,分别在总分中扣除3分、2分、1分。
四、争先创优奖励
(一)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,即受到中共中央、全国人大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、中纪委、中央军委命名表彰或通报表彰的,先进单位奖2000元,先进个人奖1000元。
(二)获得省部级表彰的,即受到省委、省人大、省政府、省政协、省纪委、省军区及国家直属部门命名表彰或通报嘉奖的,先进单位奖1000元,先进个人奖500元。
(三)获得宜昌市级和省部门表彰的,即受到宜昌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军分区及省直属有关部门命名表彰或通报嘉奖的,先进单位奖500元,先进个人奖300元。
(四)获得宜都市级和宜昌市部门表彰的,即受到宜都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武装部及宜昌市直有关部门命名表彰或通报嘉奖的,先进单位奖200元,先进个人奖100元。
(五)获得宜都市直有关部门命名表彰、通报嘉奖的,先进单位奖100元,先进个人奖50元。
五、考核方式及程序
(一)个人自评。填报《考核自评表》,并提供相关评分依据。
(二)委办考核。根据考核办法,各大办负责对委办成员进行考核;分大办按考核细则各自汇报工作,各委办全体人员参与打分,汇报完成的情况由各委办负责人查看考核结果,书记得三大大办负责人的平均分。
(三)党委评审。考核情况提交党委审核评定。
六、其它说明
(一)司法所干部参与机关干部考核,各项工作均按党委、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,严格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。
(二)财政所干部的实绩考核办法由财政所制定并报镇政府备案。
(三)镇内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奖励基金。
(四)市垂直单位及服务中心、镇直单位参照镇机关干部考核,在年终设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奖,并将考核情况纳入评先依据之一。